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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该内容详细介绍了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而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法律分析
    河北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相关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体系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法律依据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公开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沟通。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方式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对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公开。
    2.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 保密审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政府信息不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4. 公开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5. 公开方式。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16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方式。通过互联网、报刊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确保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方便公众查阅。
    6. 公开时限。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方式和程序是明确的,这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于河北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由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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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