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从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伪造交易记录或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涉嫌犯罪,应立案追诉,包括获利超过5万元、损失超过5万元、引发异常波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法律分析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文件等手段,以欺骗投资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况,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依法判决相应的刑罚,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结语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交易记录或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将面临刑事追诉。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涉及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或异常波动等情形,将受到拘役、管制、罚金甚至有期徒刑的处罚。法院将依法判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是金融市场的基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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