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条件? |
释义 |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条件: 1、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上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犯罪吗??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犯罪。未披露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对象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的客观方面是利用未披露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 3、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取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暗示别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与客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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