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从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有严重后果的,将受到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分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构成既遂时,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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