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向有关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申报,若最终由县及公安机关最终审批,则申请人收到审批结果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37日,若由市级公安机关进行最终审批,最长不得超过52日。 法律依据: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第二条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