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