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对话录音作为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感情破裂 |
释义 | 最高法院规定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且明确其证明力。根据最高法院的具体意见,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的情形包括:一方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婚前缺乏了解且难以共同生活,精神病隐瞒或治愈困难,欺骗、弄虚作假,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包办、买卖婚姻或未建立夫妻感情,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或满一年未履行夫妻义务,通奸、非法同居,重婚,好逸恶劳、赌博等恶习,严重犯罪伤害感情,下落不明满二年,受虐待或遗弃。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民法典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民法典),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民法典32条规定冲突,适用民法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民法典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民法典32条规定冲突,适用民法典),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民法典32条规定冲突,适用民法典)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根据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很多种,比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等。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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