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购公司债务遗留如何处理 |
释义 | 收购的公司债务由原股东或者新股东进行承担。这就要看收购方与被收购方所签定的转让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双方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偿还即可。收购方可以分期支付股权的收购款,在签订股权转让的合同的时候,支付一部分,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再支付一部分,剩下的部分可以作为有债务的担保。 一、公司收购的类型有哪些 1、协议收购与公开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标的公司的个别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公开向标的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股票的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后进行股份转让,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2、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3、任意公开收购与强制公开收购。任意公开收购,是指由收购人自行决定的公开收购。强制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具备法定情形时,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开收购。 二、资产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区别在哪里?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企业合并通常是购买方取得了对被购买方或其业务的控制权,从而可以按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要求合并被购买企业或业务,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而资产收购简单来说就是购买方从被购买方购买未形成业务的一项或多项资产或者资产与负债的组合(即净资产),例如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被收购的资产如果是单项资产会按照购买成本直接计人购买方的财务报表;如果是多项资产(和负债)则需要将购买成本在各项资产(和负债)之间进行分配之后计人购买方的财务报表,分配的基础是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因此,资产收购不会在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形成商誉。判断一项收购属于企业合并还是资产收购,重要的不在于法律形式是买公司还是买资产,而在于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判断,关键在于并购对象是否构成业务。 三、股权收购的注意事项 股权收购中被收购方注意事项: 1、收购方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2、收购方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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