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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亲探望离婚后子女的频率
释义
    离婚后父亲的探望权每周一次,一月四次为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探望权可能被取消的情况包括:父亲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暴力或虐待、道德败坏等。符合以上情形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父亲的探望多久一次
    1、一般探视权规定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2、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探视权做出判决。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什么情况下探望权会被取消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0、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探视权规定为每周一次,但具体时间和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然而,若探视权人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重大疾病、家庭暴力、道德败坏等,法院有权中止探视权。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探视权的行使应合理安排,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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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9: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