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释义 | 生产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客观方面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禁止药品或含有禁止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以及提供屠宰服务或销售其制品。根据刑法规定,依法应予立案追诉并处罚金或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如下: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是什么 按照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2、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为本罪主体,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禁止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以及明知使用禁药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提供加工服务或销售其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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