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的职能与服务范围 |
释义 |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买卖债券、同业拆借、买卖外汇、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和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业务,以及其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拓展延伸 商业银行的角色与金融业务范畴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多重角色。首先,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承担着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职责,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其次,商业银行还担负着支付结算的功能,通过提供各种支付工具和服务,方便客户进行交易和资金流动。此外,商业银行还承担着信用创造的任务,通过信贷活动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在金融业务范畴上,商业银行还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储蓄存款、贷款、信用卡、理财、外汇兑换等,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总之,商业银行在经济中发挥着广泛而重要的角色,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多重角色。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各种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承兑票据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商业银行不仅是资金融通的中介,还承担着支付结算、信用创造和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重要职责。它们在经济中发挥着广泛而重要的作用,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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