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与常务副局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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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常务副局长与副局长的行政级别一样,根据中国组织法、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相关法规,在中国行政官衔序列中,并没有“常务副”这样的职务,“常务”仅是政府内部分工,在各副省长、副市长中排名第一。但是,常务副局长在局党组(党委)和局长领导下,全面主持日常工作,各个分工的副局长要对常务副局长汇报工作。常务副局长,一般还担任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职的职责特点,突出地表现为一种非均衡性,即负有很大程度上的全面责任,却不是正职;属于副职,却又对其他副职行使一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