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报名的对象是什么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2.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3.身体健康;4.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师范院校外语系、本科除外),年龄不超过二十三周岁;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婚否不限;有特殊贡献的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婚否不限。
    法律依据:
    《国家教委关于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
    (二)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师范院校外语系、本科除外),年龄不超过二十三周岁;
    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婚否不限;
    有特殊贡献的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婚否不限。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方可报名;公办教师只准报考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方可报名。
    第十一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可以报名。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二)由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四)中学在校生;
    (五)上一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
    (六)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的。
    第十三条 报名地点:
    在户口所在地报名。
    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其子女,由所在单位征得工作所在地点及户口所在地点的县(区)招生办公室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就地报名,参加考试。试卷由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阅。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四条 一般应在报名阶段填报志愿。
    报考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其他系(科)、专业。报考科技外语专业和体育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农医类的院校或系(科)、专业。报考艺术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院校或系(科)、专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录取工作的需要,规定填报志愿的办法,设计考生志愿表,指导考生填报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