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日戳加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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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日戳加盖使用规定:
    1、邮政日戳不能加盖在内、外部的文件、公函、通知、介绍信等上面用来代替邮局或部门的公章,当然也不能起到其单位、部门公章的效力。
    2、日戳中部一行字钉为表示处理业务的日期、时间,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更换。如在一个工作日中有两个以上处理频次的,则须在下一频次开始前更换“时”字钉。如城区营业窗口收寄的特快邮件一般有三个封发频次,其日戳“时”字钉应按封发时间分别使用“11”“15”“18”,分别表示11点,15点,18点前收寄,明确其时限、频次和责任段落。
    3、更换日戳字钉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推迟或弄虚作假、颠倒重换。
    4、日戳每次更换字钉后必须在“日戳打印簿”上加盖戳样,要求做到戳印端正清晰、双章齐全,经检查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过戳机也应在每频次使用前用白纸先过一戳印,经检查正确之后将盖有戳印的签条粘贴在“日戳打印簿”上,加盖两章。
    邮政日戳加盖使用范围:
    1、营业日戳用于收寄、封发各类邮件时使用,可盖销邮票、邮资图案及加盖在业务单据、购买邮票证明单等单式、凭证上;
    2、投递日戳用于处理进口的投递邮件,主要加盖在本支局投递的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上及进口路单、清单、领取邮件通知单、再投或改退批条上;
    3、邮政储蓄日戳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范围内使用,可用于加盖在邮储存折,存取款凭条等相关储蓄业务单式和凭证上;
    4、分拣、转运、查档等局内各工种生产单位使用的日戳只能在内部处理邮政业务时使用,可加盖在收发邮件路单、封发邮件清单、邮件查询回单等相关业务单式上,不能用来盖销邮票,也不得用干集邮等用途,如在分拣邮件时发现邮票漏销,是不能用分拣部门的日戳去补盖的,只能用戳边将邮票滚销。
    综上所述,投递日戳应加盖在邮件规定的位置上,并要保证清晰;平、挂信函应在信封背面加盖,不得盖在所贴邮票上;明信片在空白处加盖,不得加盖在文字上,或美术明信片的图案上;印刷品邮件在空白处加盖。各种“领取邮件通知单”在规定位置上加盖日戳等。
    【法律依据】:
    《邮政日戳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邮政日戳戳面要保持整洁,字钉齐全,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天班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收寄日戳上表示“时”的字钉。根据封发交运作业计划进行更换;投递日戳根据作业计划更换字钉,不允许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基层网点在业务较大情况时,备案后可提前预处理。
    第十二条
    日戳字钉更换后,应及时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清晰加盖戳样,经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如日戳字钉磨损严重时,要及时更换。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投人员私人名章。
    第十三条
    收寄用普通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投递用普通日戳及各类机戳应当使用红色油墨加盖。风景日戳和文化日戳戳印可使用红色、黑色、蓝色等多色油墨。普通纸质信封上应加盖水性油墨,塑料或覆膜信封应加盖着色力强的快干式油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