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质量问题怎么办?

法律援助

    二手房质量问题一般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质量问题的,由买受人对告知部分的房屋质量负责。买受人可以参照当初的二手房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依法进行损失赔偿。
    一、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租房有问题,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民法典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开发商违约交房要找哪个部门
    开发商违约交房如果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应找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当事人还可以书写起诉状,提交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等证据给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