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援助

    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A.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B.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C.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关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D.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E.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 技术内容A.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a. 本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为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b.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B.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表1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熔炼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铁合金熔炼炉 一 100 - 二 150 - 三 250 - 有色金属熔炼炉 一 100 - 二 200 - 三 300 -续表1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熔化炉 冲天炉、化铁炉 一 100 1 二 200 1 三 300 1 金属熔化炉 一 100 1 二 200 1 三 300 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铁矿烧结炉 烧结机(机头、机尾)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一 100 - 二 150 - 三 250 -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非金属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热处理炉 金属热处理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非金属热处理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续表1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干燥炉、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350 1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400 2 石灰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陶瓷搪瓷砖瓦窑 隧道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其他窑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500 2 其他炉窑 一 150 1 二 300 1 三 400 1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C.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表2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熔炼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150 -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150 - 铁合金熔炼炉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200 - 有色金属熔炼炉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200 - 熔化炉 冲天炉、化铁炉 一 禁排 - 二 150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_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_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_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热行本标准。
    _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_
    2引用标准_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_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_3定义_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_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空气为基准。_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_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_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_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