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审被告不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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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离婚诉讼由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需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且,离婚诉讼须先组织调解,所以原则上离婚诉讼的原被告必须亲自到庭参与诉讼。但是在实践中,会发生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被宣告失踪,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告不应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已经被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种是被告有明确地址,且已经送达本人,却因为不愿离婚而拒绝出庭应诉。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不到场,法官会再次安排开庭时间。经两次传票传唤被告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被告,也可以决定缺席判决。
    但是如果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者被告不能表达意思,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不出庭。
    一、民事诉讼不应诉的后果
    一般被告经传票送达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审判,必须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开庭过程中,法官会全面审查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放弃答辩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建议提前准备答辩,按期参加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想当然的认为起诉我不应诉不就行了,特别是在离婚的案件中,一方为了不同意离婚就不应诉,现在看来这是一种非常愚昧的想法,如果被告人不应诉,被告人将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那些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如果被告人不应诉,法院会强制拘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