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六大作用

法律援助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
    1、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
    2、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3、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
    4、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
    5、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
    6、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一、档案变成死档,死档激活方法:
    1、个人去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相关手续,将档案激活(人才中心不接收个人携带的档案)
    2、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代办,避免档案记录出现“断层”,如果已经遗失了个人档案,应尽快去相关部门补办个人档案。
    3、激活后的档案应该按照正规流程办理存档,把档案托管到人才市场后,托管后的档案经常关注档案动态,最好每年打电话核实一次,确保自己的档案无误。
    二、个人档案即人事档案,档案中包含的材料如下: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4、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转正定级表。
    5、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
    8、涉法违纪材料。
    9、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原)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材料。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11、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