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什么权利

法律援助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是公民完全依照自己意愿通过信件或其他方式与他人交流思想、互通信息而不受任何第三方非法限制的自由。
    通信秘密是公民的通信内容属于写信人、收信人双方的私人秘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收信人许可,而私自拆阅、偷看或销毁,或者强行要求写信人、收信人双方公开信件内容,或者未经写信人、收信人的许可私自把信件内容公布于众的行为,以及偷听别人电话等均属非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按照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按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去侵犯。
    一、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侵犯的表现
    1、对公民的信件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隐匿、毁弃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隐匿起来不叫人发现或者销毁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
    2、对公民的信件、邮包、电报以及电话等,随意开拆、偷阅或者窃听。开拆,是指犯罪者把他人信件的封缄破坏,不管是用糨糊粘、书钉订、线缝合的书信被破坏,凡破坏封缄的都是开拆他人信件。
    二、人身权有哪些权益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人身权产生和存在的依据不同,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其中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