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几级

法律援助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体如下: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申报原则为:价值优先,突出强调文物在中华文明中的标志性地位和全国性意义;突出重点,以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结构、填补空白为主;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