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托运不可以带的物品

法律援助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是跳刀(刀身展开或是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是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