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市规划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规划呼和浩特1个类大型城市,包头、赤峰、鄂尔多斯3个类大型城市,乌兰察布、通辽、乌海3个中等城市。巴彦淖尔、呼伦贝尔、乌兰浩特、锡林浩特、满洲里5个型小城市,霍林郭勒、二连浩特、丰镇、根河、额尔古纳、牙克石、扎兰屯、阿尔山、巴彦浩特9个类小型城市,67个中心城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