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供热期是几月到几月份

法律援助

    青岛市供暖时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
    注意事项:
    1、不要将湿衣服直接放暖气片上烘干
    暖气片上不断散发的热流成为很多人晾衣服的重要方式,为了能够更快的干燥衣服都会选择直接搭在暖气片上,这会给霉菌营造良好的环境,穿着这样的衣服对身体很不利,用晾衣架挂在上面比较好。
    2、不要用暖气片加热食物
    暖气片作为很好的加热源,因此很多人都喜欢用来加热食物,但是长时间加热就容易造成食物的腐败和营养流失,尤其是乳类饮品,这对健康是很不利的。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青岛暖气政策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据青崂价格【2008】1号文件,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据青崂价格【2009】4号文件,其他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34.7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调整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使用面积30.40元/平方米,非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建筑面积38.25元/平方米。
    3、据青岛能源集团,居民类用户采暖用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40元,其他类用户市内三区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06元。
    二、供热时间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
    三、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1、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2、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