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为判了几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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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一、被告人刘大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该款由被告人刘大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大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