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十二字方针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生产过程中防护措施
    (一)通风换气。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二)洗手、洗眼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内洗手、洗眼、喷淋设施运行正常。
    (三) 清洁与消毒。
    1.做好工作场所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或采用消毒湿巾擦拭。配备手消毒剂。
    2.保持工作服、工作帽、座椅套等纺织物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3.职工宿舍、卫生辅助设施、食堂保持环境清洁、通风,加强场所、餐(饮)具定期消毒。
    4.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环境卫生整洁,对厕所以及卫生洁具定期消毒。
    (四)全面科学调控。按照要求规范合理布岗,降低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人员密度。加强员工宿舍、办公场所和车间班组、班车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疫情管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做好防护。员工多的企业,可实施错峰就餐。
    (五)垃圾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盛装容器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疫情应对
    (一)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当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企业要及时安排就近就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