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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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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