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法律援助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进行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2)申请单位同意按规定偿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迁建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迁建方案或补偿方案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永久性测量标志与工程建设的关系示意图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书面申请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同意支付拆迁费用的承诺书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东莞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测绘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测量标志拆迁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工作人员制作证件,形成业务档案,告知申请人员事项办理情况。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测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约定方式邮递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测绘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审查人员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自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起,重新开始受理。
    3.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测量标志拆迁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办结。工作人员制作证件,形成业务档案,告知申请人员事项办理情况。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测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约定方式邮递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大道268号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测绘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