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拆迁安置房产,两人分手时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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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宁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王-静生活,1990年结识了来北京打工的刘-江,刘-江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十分照顾王-宁,待王-静也很好,二人相处一年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王-宁位于某村的房屋中。
    1999年,王-宁所在村被列入拆迁范围,王-宁和王-静的户口在内,结合拆迁政策,根据王-宁家房屋面积及户口人数,可以给其补偿一个二居室。刘-江长期在此居住,二人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村里都以为二人是夫妻。依照拆迁政策,配偶户口不在本村,没有其他住房的,享有30平米回购房屋指标。刘-江没有其他住房,因此最终拆迁单位给王-宁安置了一套三居室。拆迁协议中拆迁人为王-宁,被安置人口为:之夫刘-江,之女王-静。之后王-宁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江支付了购房款15万元。房子下来后,刘-江办理了收房手续,装修后和王-宁入住至今。2004年三居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宁名下。
    2005年,王-宁和刘-江登记结婚。2015年,二人因各种原因准备离婚,刘-江才发现一个月前王-宁通过赠与将三居室过户到王-静名下。刘-江和王-宁理论,王-宁说拆的是自己的房屋,三居室也是在结婚前取得的,和刘-江没有关系。刘-江认为当时二人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拆迁时也是因为其作为配偶没有其他住房,才能够分得三居室,且购房款、装修以及十几年来的各种开销都是自己支付的,怎么房屋就没有自己的份额了?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王-宁和刘-江从1990年开始共同生活,虽然一直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同村的其他人也认为二人是夫妻。拆迁时,刘-江也是以王-宁配偶的身份进行安置。王-宁和刘-江在取得三居室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同居的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共有关系。
    三居室是基于拆迁取得,依照相关拆迁政策,刘-江以王-宁配偶的身份,没有其他住房,享有30平米回购房指标,因此拆迁单位给王-宁安置了一套三居室。三居室中有刘-江的30平米回购房指标,且是在刘-江和王-宁同居期间取得的,三居室应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有财产。也正是因为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才由刘-江出资购买,交房等手续由刘-江办理,后续的装修、日常的各项费用等由刘-江支付,刘-江也在此居住至今。因此,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有财产。
    王-宁将房屋赠与王-静的行为无效
    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王-宁名下,但王-宁无权做出处分。王-静作为王-宁的女儿,对房屋的归属情况应属知情,且二人在王-宁提出离婚前一个月办理房屋赠与,损害了刘-江的权益,依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王-宁和王-静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律师建议,刘-江应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由将王-宁和王-静诉至法院,合同无效后,基于合同做出的变更登记无效,三居室房屋登记恢复到王-宁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刘-江和王-宁再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于王-宁在夫妻存续期间将共有财产转移给自己的亲属,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于转移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王-宁对于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