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网络借贷的主要类别

法律援助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主要类别
    1、P2P网贷平台
    P2P金融又叫P2P借贷。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理财模式是将线上线下巧妙结合起来,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贷款方在P2P网站上发布贷款需求,投资人则通过网站将资金借给贷款方。
    P2P网贷是投资人和借款人撮合借款的平台而已,在P2P平台借款,债主是投资人而不是平台。
    2、网络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以个人信用为核心的担保消费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办理过程一般需要授权自己的芝麻信用或淘宝购物记录。 网络小额贷款:主要是服务于个人消费贷款,短时间资金紧缺的人群。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地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一些网友资金周转的问题。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债主是小额贷款公司。
    3、网络现金贷
    发薪日贷款,自上世纪90年代在北美大规模兴起,是一种无须抵押的小额短期贷款,以个人信用作担保,其依赖的信用依据是借款人的工作及薪资记录,借款人承诺在下一发薪日偿还贷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及费用。在国外的这一项发薪日贷传入国内之后,被人们成为现金贷,从2015年开始,现金贷作为消费金融一个重要的分支在中国开始强势崛起。以一二线城市以线上为主,三四线城市以线下为主。截至2017年12月,现金贷平台融资渠道遭全面封堵,除了银行和ABS产品融资渠道遭封堵,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也在收紧。
    4、网络消费贷款
    网络消费贷款可能大家比较熟悉,就拿花呗、京东白条、信用卡等等产品的消费金融,例如花呗只能通过某宝平台来购买东西,而京东白条也只能在限定的范围之内消费。因此属于消费贷款范围,除了这几家,其实互联网上还有不少网贷公司推出了这项服务,只能在指定的地点购物,并且不能将额度变现,这也就是网络消费贷款了。
    5、网络套路贷
    套路贷一直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在现金贷被要求整改之后,大部分网贷平台停止放贷之后,以贷养贷的群体面临资金链断裂之时,不少人会选择向套路贷伸手借款。
    大部分套路贷都是一些小团队以及个人,并没有真实的公司营业执照等等,通过一些社交软件,将受害人引诱至第三方借贷平台。会在借款人签署协议、合同或打借条之后,对方先是按照协议金额转账,保留转账凭证,然后要求借款人将高额息费取现或者转入其提供的其他身份信息的账户。这种套路贷年利率高达600%。
    二、什么是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和借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资金借贷,网络借贷以小额为主,最早起源于金融危机时期的欧美,网络借贷对缓解短期资金寻求、创业融资以及开辟个人投资渠道方面有一定效果。
    三、交易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