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村民爆发冲突号召学生围场子当肉盾,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援助【事件经过】
今天上午,河北省美术学院与当地村民因为征用耕地费用谈不拢爆发冲突。昨天晚上,河北美院向全体学生发布消息,号召他们早上7点到校门口集合。多位学生证实,他们并不知情集合的意图,等到了现场才知道是给学校“围场子”、“当肉盾”。学生表示,冲突现场村民向学生投掷砖块,十几个人围殴学校的保安。学校动用了铲车等车辆驱散村民。在曝光的视频中,还有人动用了灭火器等设备。对此,河北美院暂未回应。
【法律解读】
拆迁纠纷的诉讼管辖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过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从而引起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即产生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以拆迁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应当服从拆迁管理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同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也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2001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对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该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依法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比比皆是,主要表现有:(1)被拆迁人接受补偿或者安置后拒不履行搬迁义务;(2)被拆迁人先接受补偿或安置履行搬迁义务后又反悔;(3)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接受补偿或安置,也不履行搬迁义务;(4)被拆迁人搬迁、拆除后,拆迁人拒不履行补偿及给付义务或兑现产权调换义务。
对于当事人的违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该项内容是对1991年《条例》的重要修改。按照1991年《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拆迁直至强制拆迁。而按照2001年《条例》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政府的行政权不能介入,只能由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可以说,2001年《条例》第十五条对于排除行政机关不当的公权力干预、保护当事人在拆迁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与平等,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对拆迁案件法院的民事先予执行权,笔者认为该规定违反了上位法。最高人民法院曹*明副院长在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应当说,曹副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拆迁的先予执行持保守态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
民事先予执行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加以规定。而通过行政法规授予人民法院对拆迁案件的先予执行权有立法越权之嫌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情形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解释为: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可见,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大都是针对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而拆迁人希望通过先予执行达到尽快拆迁的目的显然不是民事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原义。同时,人民法院审判首先必须适用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虽无权否定,但对违反上位法的条款可不予适用。因此,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措施要慎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的标准和立法原义去衡量。但法院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必须强制执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但也应当在给付补偿(含推定补偿)或者兑现安置之后才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