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法律援助

    保障功能
    土地制度应首先保证土地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当事人)的决策权和经济利益的实现,从而使土地制度得以运行。其中,决策权来源于政权、财产权和契约约定的权利,而主要取决于财产权关系。通过明确土地财产权利的归属范围,使土地产权主体对自己经济活动的后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得以保障。经济利益的分配主要包括土地税、地租(土地价格)、经营利润、劳动者工资等。
    如果相关利益者的这些权利和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或只部分得到保障,那么土地制度就不是现实的,而可能是名义上的或形式上的。
    激励功能
    土地制度的激励机制是指对土地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激发动机、鼓励行为、调动积极性的形成动力机制和作用,也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机制。是否有足够多的激励往往是一种土地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土地制度激励功能的发挥,以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为基础和前提。制度选择不当就会出现激励功能不足,甚至激励功能失效或失衡。
    土地制度的激励功能依靠两方面的激励手段,物质与非物质的,并可正面运用(给予好处)和反面运用(给予惩罚)。对于土地管理者来说,非物质激励手段和物质手段都十分重要,而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来讲,物质激励更易奏效。
    约束功能
    土地制度的约束功能是对利益相关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抑制的功能,即对利益相关者追求利益实现和不遭损失而设置的警戒线和规范行为的动力的功能。机会主义行为指人们借助不适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与土地有关的这类行为如侵犯他人土地权益、土地投机或因经济外部性而出现的搭便车等。
    土地制度的约束功能,包括经济利益约束、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三个方面。如设置恰当的土地增值税(经济利益约束)就可以抑制过分的土地投机行为。
    资源配置功能
    所谓土地制度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指能以按价格信号或效益原则将土地资源由低效率向高效率方向配置的作用机制。这种配置功能的发挥,在宏观上表现为政府以一定的手段调控土地资源在不同用途、部门之间的配置,在微观上表现为政府以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依据一定信息(市场和政府决策)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而土地制度配置包括不同主体间的配置、不同区域间的配置和不同行业间的配置。一般来说,土地利用主体出于对自己经济利益的关心,总是把土地资源配置到更为有效率的部门或利用方式。
    土地制度的四种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保障功能和约束功能健全,激励功能才易奏效;而只有在足够的激励之下,资源的配置
    才会更合理、有效。这四种功能,归结起来,就是使土地得到更为有效率的配置,又能使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上的收益,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