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和“反租倒包”的弊端
法律援助在中国现阶段实行土地私有化,不仅有来自意识形态领域的阻力,造成实施过程中的障碍重重;而且在经济上也会造成灾难性后果,危及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首先,实行土地私有化,难免导致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和土地兼并的发生,失去土地的农民必然到城市去寻找“家园”,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城市周围的大片贫民窟难道还不足以让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望而却步吗?
其次,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显著特点就是水平低、速度慢,根本无力在短期内为大批弃农进城的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依赖于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决定了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也只能是渐进式的,土地私有化则有可能引发一场农民进城的“热潮”,我国现有的城镇化水平是经不起这种冲击的。
最后,以土地私有化换来的农业集约化经营,从长期看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肯定是有利的,但是我们也许看不到那一天,这是因为,即使是农业集约化经营,也摆脱不了农业投资、生产周期长、收效慢的规律,对于我们这个13亿人口大国来说,必须对农业生产、农产品供求周期性波动有充分的估计,就是在农产品全面过剩的今天,也时刻不能忘记粮食安全,一旦农业这个基础发生动摇,粮食安全出现问题,多年来的改革成果将毁于一旦,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反租倒包”的土地流转形式。所谓“反租倒包”,就是指乡政府或村委会向农户支付一定的租金,把农户已经承包的土地收归集体,再由集体转租给外来的公司、大户,或者“倒包”给本乡、本村的其他农户,收取租金。应该承认,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反租倒包”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但要把它作为成功的经验提倡和推广,却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土地流转形式在经济上损害了农民利益,乡政府或村委会之所以热衷于“反租倒包”,是因为乡政府、村委会转包或倒包所收取的租金远高于支付给农户的租金,集体获得了比农户多得多的差额地租,过去归国家占有的土地转让高额垄断利润现在通过“反租倒包”转移到了集体的名下,农民没有真正得到实惠。
第二、“反租倒包”是一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符合市场规则。实践中乡政府或村委会往往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把红头文件中“自愿转让”演变为变相的“强行赎买”,农户只知道集体支付给自己的租金数额,不知道集体转包、倒包收取租金几何,更不知道他的“买家”究竟是谁。
第三、在农民没有真正转变身份之前,“反租倒包”在使农民获得微薄租金的同时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淡化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民之所以成其为农民源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和热爱,1978年以来农民的纯收入之所以20年增长20倍,扣除物价因素仍增长近4倍,就是因为“联产承包”强化了“人地关系”,所以,在农民大规模进城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反租倒包”无疑是一种体制上的倒退。
第四、“反租倒包”如果也能被视作一种土地流转“市场”的话,那么这种“市场”的构成实在太单调了,它除了土地使用权的让渡,没有更多的内容,农民在这种“市场”上只能一棵树上吊死,他们要么让渡土地使用权,加入“无产阶级”队伍,要么老死田园甘做“小农”,没有别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