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宏观调控的法律原则

法律援助

    1.合法运作原则
    土地宏观调控应当遵循合法运作的原则,主要是指土地储备制度不可以在法律法规之外运行,必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需要通过加快土地储备相关制度立法配合,以达到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有序运作的目的。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都通过分别制定的本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运行土地储备制度,而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约束;而且,这些法规或规章本身也不完善,对于具体的制度及运作行为,如储备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职权职责、纳入储备的土地范围、储备土地的出让方式等,尚有许多属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土地宏观调控应当遵循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主要是指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做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即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上合理、有效的流动和配备土地资源。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就土地资源来说,实际上可供自由配置的只能是土地他物权,即土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度的现状造成的。除了配置土地他物权,通过拍卖出让形式,减少、消灭协议出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化和规范化,也是土地储备制度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必要手段。
    具体来说,在土地用益物权方面的优化上,应当以土地效用为着眼点,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和权利的自由流转进行优化;在土地担保物权方面的优化上,应当着眼于土地在债权担保中的作用,通过明确担保主体及相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界限进行优化。
    3.土地使用权竞争性出让原则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调节器,所以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主要依靠市场化的保障,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竞争出让、严格控制非竞争性出让即协议出让的数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规范。
    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来实现的,于是,土地出让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资源的配置过程。在市场经济下,各个主体通过竞争的法则优胜劣汰,实现土地出让的合理化——竞争是让资源同有优势、有实力的投资者配置、让最有实力的开发商得到好土地的比较公平的方法。
    出让土地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标、挂牌等,与非竞争性协议出让方式相比,可减少“暗箱”操作、抑制腐败现象,在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人类面临科技进步与生态环境恶化、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今天,坚持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在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地位、与人类生存之间的密切关系,如何可持续地利用土地、合理处理人地关系、运用土地调节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就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所以,土地宏观调控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来实施。
    土地宏观调控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是在土地的收购、储备与使用权移转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本代人的利益平衡,而且要考虑到代际人的利益平衡——通过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长远规划与短期利用的矛盾,考虑基于土地的社会经济长远发展与资源消耗的协调,实现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在现在与将来的高效、持续发展,避免盲目放地等政府短期行为。
    5.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土地宏观调控的实施、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靠土地储备制度运行中的社会效益优先原则来保障,即在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流程及其价值取向上,当出现政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优先考虑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的本质是民生问题,是社会民众整体生存权、发展权的利益化体现,是以整个社会、社区的民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础、为增进其福利的利益分配状态。考虑社会效益,就要求政府的土地收购行为,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不侵犯被收购者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土地收益的盈余资金,应当尽量投向公共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方面,并进行严格的用途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