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义务、企业合并与债权重组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援助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下列情况同时存在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计划已经开始实施,或已向受其影响的各方通告了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各方形成了对该企业将实施重组的合理预期。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强调两个关键条件:
(1)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
(2)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实质。债权人一定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一定会得到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四种: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1.现金资产
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非现金资产
非现金资产抵债包括债务人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来抵债。其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一些。
(1)债务人角度
涉及到各类抵债资产的具体结转处理。
(2)债权人角度
涉及到收到的各类偿债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问题。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1.从债务人角度理解
将应付账款等转为资本,减少应付账款等,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从债权人角度理解
将应收账款等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的方式有三种:控股合并(即A+B=A+B),吸收合并(即A+B=A),新设合并(即A+B=C)
注意:企业合并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合并以后是形成一个报告主体(不是或者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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