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的撤销和变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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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抵押登记的撤销和变更是怎样的
    一、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撤销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实际上现实当中由于动产抵押能够使得自己的债权得到也很稳定的保证所以受到了许多人的青睐。同时有的时候选择进行动产抵押,而非质押往往能够获得很大的利益。所以建议在进行动产特别是比较昂贵的不动产抵押之前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