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融资合同

法律援助

    (适用于以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业务)
    编号:兴银漳第号
    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以(抵押物名称)为抵押向甲方申请融资,甲方予以同意。缔约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融资的种类
    甲方给予乙方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等信用业务,具体品种以双方另行签订有关融资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融资的用途
    乙方向甲方申请的融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周转、借新还旧、置换他行融资、基建贷款等,具体用途以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融资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融资最高本金
    甲方给予乙方融资最高本金金额为(币种)
    (金额)。
    第四条融资额度有效期
    上述融资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融资额度的使用
    一、甲方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为最高本金限额,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内连续给予乙方融资,乙方可在上述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内循环使用融资额度,但本合同或缔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融资乙方最后一笔债务的偿还时间不得超过年月日。
    二、乙方在使用甲方给予的融资额度前,双方应就每一笔融资业务的另行签订一份融资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承兑协议、贴现协议等),进一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融资的利率、费率、期限、计息方式、罚息、违约责任等),如该业务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视为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融资额度的调整
    在本合同约定的融资额度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乙方的经营、资信、融资、履约、涉诉等方面的情况,决定以下事项:
    (一)是否给予乙方融资;
    (二)是否暂停、减少、取消乙方使用融资额度;
    (三)宣布乙方在甲方处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偿还期限提前届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第七条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声明: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担保等事项已经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