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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是怎么样的?
释义
    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是指在刑法中对有期徒刑的刑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为六个月,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五年。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时,根据总和刑期和数刑中最高刑期的关系,酌情决定刑期。有期徒刑具有关押罪犯、剥夺人身自由的特征,并且刑期幅度大,适用范围广泛,可作为重刑、中度刑罚或轻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强制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
    法律分析
    一、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是怎么样的?
    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2、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监狱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强迫接受劳动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有期徒刑的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
    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结语
    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广泛,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不超过二十年。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除接受教育改造外,还应强制参加劳动改造。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适用范围广泛,具有较大的可分性。这一刑罚方法体现了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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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