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也称为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在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