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房产证抵押贷款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次,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房产证抵押贷款还清后还有没影响 房地产抵押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对抵押物的要求也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抵押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条件包括两个基本点: 一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即可将房地产作为统一的抵押物同时设定抵押权。 二是以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就是在地面上尚未建成建筑物或其他地上定着物时,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5、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6、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二、具体贷款流程是怎么样的? 1、贷款人必须是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还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龄和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贷款所有人可以是借款本人或其他人,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及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3、如果是现房抵押,贷款人需要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银行借款合同。如果是期房抵押,需出示购房预售合同,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购房预交款收据复印件,夫妻结婚证复印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办房产证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 办房产证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 夫妻双方必须都要到场的,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办理房产证是需要本人去的,提供的材料需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产证抵押贷款需要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 4、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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