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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释义
    对行政合同进行司法审查要遵循以下原则:法院独立审查、不受干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以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等。
    一、司法复议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程序及分割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2、分割的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2)男女平等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
    三、如何进行海关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除遵循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制的原则,辩论的原则和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等外,还应遵循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决定可以变更,但这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采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实施司法审查的监督机制。(二)行政复议自行选择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行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赋予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权利是我国法制民主性的充分体现。当然,考虑到关税纳税争议的专业性较强,《海关法》规定了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只能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为了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法律上的执行力,在行政诉讼中,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海关行政诉讼是由1987年《海关法》的颁布而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在我国建立了全面、规范的行政诉讼制度。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情事,应赋予公民、法人诉诸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法制国家的重要原则。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的进程中,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又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法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审查其合法性。这不仅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而且也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有: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海关决定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发生争议的;3.对海关扣留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与之相关的文件、账册、资料和对海关将走私罪嫌疑人扣留移送等强制措施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海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海关不作为而要求海关履行法律义务的;6.认为海关侵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海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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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