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中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规定 |
释义 | 行政法中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形式审查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再请大家看一个案例:三个自然人甲、乙、丙协议组建一个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一人丁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委托代理人丁用盖有三人印章的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获得批准,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一年后,甲以工商部门没有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未审清设立公司登记是否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批准公司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司登记。 经法院调查,名称预先登记申请材料中的三人签名是真实本人签字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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