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后,如何应对不同的审判结果?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后,可能会有三种不同的审判结果:撤销、确认或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对于不同的结果,当事人需要做出不同的应对。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或者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合法的行政行为,驳回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 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暂缓执行被诉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 当事人应对不同的审判结果: 1.撤销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因该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2.确认合法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接受判决结果,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按照裁判结果执行或请求行政机关执行裁判结果。若行政机关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暂缓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以免被执行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5.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当事人应对不同审判结果的基本方式,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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