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米包装上印稻花香是否侵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大米包装上印稻花香属于侵权,稻花香也不属于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并不能随意使用。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虽然在五常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内,大众普遍认为“稻花香”指代的是一类稻米品种,但在全国范围内,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全国人民将这个名称视为某种特定稻种的代号。 五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稻花香”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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