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如下: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9、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