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转让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
释义 | 二手房转让合同协议书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旨在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其中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方式,房屋面积、位置、装修和设施设备等情况,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以及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在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确定房屋的权益归属和真正的产权人,以确保房屋不存 法律分析 二手房转让合同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如下: 1.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方式; 2. 转让的房屋面积、位置、装修和设施设备等情况; 3. 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4. 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效是多长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前要确定房屋的权益归属和真正的产权人; 2.确保房屋没有权利负担; 3.确保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4.购房合同中要明确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拓展延伸 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房屋买卖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签订主体:要明确合同的签订主体,即卖方和买方是谁,确保双方身份真实,防止无效合同的产生。 2. 房屋信息:要详细描述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房屋所在楼层、房屋朝向、房屋权属状况等,确保双方对房屋信息充分了解。 3. 房价款:要明确房价款的具体金额,包括房价款、税费、付款时间等,确保双方对房价款达成一致,避免产生纠纷。 4. 付款方式:要明确付款方式,包括现金、转账、贷款等,确保双方对付款方式达成一致,避免产生纠纷。 5. 房屋交付:要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条件,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确保双方对房屋交付达成一致,避免产生纠纷。 6. 维修责任: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包括维修范围、维修费用等,确保双方对维修责任达成一致,避免产生纠纷。 7. 解约条件:要明确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双方协商、法律规定等,确保双方对合同解约条件达成一致,避免产生纠纷。 8. 争议解决:要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确保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避免产生纠纷。 总之,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以避免产生纠纷。同时,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 结语 二手房转让合同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中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方式,房屋面积、位置、装修和设施设备等情况,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确定房屋的权益归属和真正的产权人,确保房屋没有权利负担,确保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购房合同中要明确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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