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该怎么办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办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申请人需访问官方网站,找到“在线服务”按钮并点击进入,然后在“房屋租赁备案”一栏点击进入。接着,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即可进入“房屋租赁备案”页面开始办理业务。申请人需在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备案所需资料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 法律分析 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办理的步骤如下: 1. 首先,访问成都房屋租赁备案官方网站。 2. 在官方网站首页,找到“在线服务”按钮,并点击进入。 3. 在“在线服务”页面,找到“房屋租赁备案”一栏,并点击进入。 4. 在“房屋租赁备案”页面,找到“申请登录”一栏,并点击进入。 5. 在“申请登录”页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并点击“登录”按钮。 6. 登录成功后,即可进入“房屋租赁备案”页面,开始办理业务。 申请人首次进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申请前,需在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房屋租赁网上备案注意事项,请在申请前仔细阅读: 1、房屋租赁网上备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屋租赁。 2、房屋租赁网上备案原则上由出租方提出申请;如承租方申请的,则需上传出租方委托承租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委托书。不允许第三方代为申请办理。 3、上传图片须是原件影像资料,复印件不予受理;身份证影像资料需上传正、反两面;要求上传图片内容清晰,格式是jpg,jpeg,bmp,大小在4M以下。 4、网上备案申请完成后,系统将审核结果发送至注册的手机号码。通过审核的,将回复登记备案号、证书现场打印地址等信息,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凭登记备案号和身份证明在相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打印凭证。没有通过审核的,将回复退回理由,当事人可整理资料后再次申请。 5、房屋租赁网上备案完成后,可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政务大厅”的信息查询中,凭登记备案号和身份证明进行查询。 第二步则是填写备案申请信息,包括租赁房源信息、租赁合同信息等。负责人表示,租赁房源信息包括权属信息、房源坐落等信息;而租赁合同信息包括租赁双方相关信息、租赁价格、租赁面积及期限。 第三步上传备案申请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可将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出租人委托证明通过手机或相机拍照,于30日以内上传。 最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完成后,系统将通过短信回复申请人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即完成网上备案申请;如没有通过的,系统将短信告知退回理由,申请人可补充完善准备相关资料,再次提出申请。 二、备案所需资料 1、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根据《成都市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备案实行网上申请和现场办理相结合的方式。 因此,进行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申请是必须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通过登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或者通过“i成都会”APP进行网上备案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应当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房屋租赁地址、房屋租赁期限、房屋用途、房屋租赁租金、房屋租赁押金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租赁备案实行网上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需要现场办理的房屋租赁备案,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现场办理。而对于通过网上申请成功的情况,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现场办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进行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申请是必须的,而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现场办理或者网上办理。 结语 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办理的步骤如下:访问成都房屋租赁备案官方网站,找到“在线服务”按钮,点击进入“房屋租赁备案”一栏,即可进入“房屋租赁备案”页面,开始办理业务。申请人需在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进行备案申请。房屋租赁网上备案注意事项,请在申请前仔细阅读。最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完成后,系统将通过短信回复申请人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即完成网上备案申请;如没有通过的,系统将短信告知退回理由,申请人可补充完善准备相关资料,再次提出申请。备案所需资料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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