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只起诉保证人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纠纷中,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被起诉。保证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提供物担保时,债权人应先追索债务人的抵押物实现价值还款,再向保证人追偿;而如果第三人提供物担保,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在实际操作中,保证合同可能同时涉及物保和人保,保证人需注意担保物的归属顺序。债务人不能要求保证人按担保顺序进行偿还,保证人有权拒绝。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只起诉保证人 民法典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依据保证责任确定被起诉对象,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有物保也有人保,担保人怎么承担责任 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 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车子抵押了的,那么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还钱的,那么需要先将车子拍卖实现价值还款,接着再找保证人还款。 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 所以,在实际中很多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个时候保证人即要注意这些抵押物是谁拿的。 其实,有些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只起诉保证人的依据是保证方式的约定。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只有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先追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追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根据物的担保情况的不同,债权人追偿时可能先找保证人还款,或者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品来还款。因此,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需要注意担保物的归属情况。同时,债务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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