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
释义 | 抵押登记船舶的手续如下:如果船舶在20总吨以上,需要先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提交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要求提交的材料;再由登记机关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一、船舶扣押的方式 扣押船舶的方式主要为查封,查封使得船舶在被扣押期间其所有人丧失了对船舶的处分权和抵押权。实践中,我们将船舶扣押的方式分为两种:死扣押和活扣押。 死扣押是指被扣押期间船舶不能驶离港口,不能投入使用或营运,更不能设立抵押权或进行处分。这种传统的扣船方式保全效果较佳,船舶灭失、损坏或产生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也可迫使船东尽快提供担保。 但是,死扣押也有其弊端。船舶被死扣押后便不能发挥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反而需要耗费大笔的管理经费开支,于是近年来随着扣船实践的不断丰富,扣船方式也演变出新的方式“活扣押”。 活扣押并非《海事诉讼法》的首创,早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意见中就有活扣押的规定,海事诉讼实践中也早已实行过这种倍受争议的扣船方式。 相对于死扣押,活扣押是一种较为温和的处分措施,船舶在被扣押期间不得处分,也不准设置抵押权,但可以投入营运。这不仅可以避免扣押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而且可以避免因扣押产生的费用损失,况且,活扣押使申请人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因而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审判实践中,活扣押较多运用于国内沿海运输船舶,这是因为: (1)这些船舶在国内登记,其若是要转让和设定抵押同样需要在登记机关登记,海事法院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协助不予办理; (2)这些船舶航线均在国内,易于监督; (3)船东很可能在国内由其它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4)允许其短线营运同样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就以上几点来看,现今活扣押适用范围之界定是存在其合理性的。 二、车辆抵押如何实现抵押权 车辆抵押应通过到订立抵押合同和到车管所进行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 首先是如果要将车辆进行抵押,设立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其次是抵押权的登记,车辆作为特殊财产,其物权的生效要进行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是到车管所进行抵押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三、船舶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1)船舶发生碰撞后,应立即发出警报。 (2)发生碰撞的船舶的船长应及时了解掌握碰撞概况、受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油污染状况及所需的救助要求。 (3)碰撞船舶双方应及时用有效手段向调度中心和组长报告。 (4)若一船撞入对方船体时,船长应视情况采取慢车顶推等措施减少破洞进水,尽力操纵船舶使破洞处于下风、下流一侧。 (5)若船体破损进水,应组织排水和堵漏;若碰撞引起火灾或油污染,应按火灾应变部署、油污应急计划处理;若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抢救。 (6)如碰撞的船舶受损严重可能沉没,应立即通知拖轮、工程船赶往现场施救,将遇难船舶拖离到安全水域或合适地点进行搁滩,以保持航道的畅通。 (7)受损船舶如沉没,应准确定船位,必要时按规定设标,并及时组织力量打捞清障。 (8)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监控、及时疏散附近船舶、维持正常的通航秩序。 (9)碰撞船舶双方应相互交换船名、呼号、船籍港等情况,船员应做好事故和应急记录。 (10)及时发布航行警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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