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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党内警告是否会影响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释义
    党员受警告处分会影响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评优奖金等也会受影响。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撤职处分的降低级别。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违纪行为的,处分解除后不再受影响。非党员根据错误性质定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当于记过。
    法律分析
    这个跟工资原本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处分跟绩效考核之类的会挂钩,如果绩效考核跟工资挂钩,那就会有点影响了,评优奖金之类的部分肯定是没有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不称职;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不称职;第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不是党员的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规定来定罪的,如果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种错误的话,不是党员的估计得记过了。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在受到警告处分后,可能会影响其绩效考核和工资挂钩的情况,评优奖金等福利也可能会受到影响。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在当年参加考核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于公务员而言,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不同处分对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都有不同的限制和影响。对于非党员而言,根据错误的性质和规定来决定处分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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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