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拆除原有房屋的,则其对原宅基地不再有使用权。如果其是因为建新房而拆除旧房的,则其仍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